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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 备案通知

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,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,使用我司产品的用户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办理备案手续,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:

第十一条   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,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。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。

第十二条   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(包括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),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

第二十三条   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不履行备案职责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。

具体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操作见附件: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(1) 


特此通知!

 


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备案流程链接:http://beian.gov.cn

 附件: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(1).doc


九九数据
发布日期:2018-12-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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